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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诬告者亮剑 为实干者负责

    来源:云南日报 2020-05-18 17:15:00

        近日,省纪委监委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进一步建立完善惩戒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工作机制,传递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的强烈信号,体现了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举报渠道不断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一些问题线索浮出水面,一些腐败问题被严肃查处,信访举报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一些行为不端、别有用心者滥用检举控告权,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歪曲事实、伪造材料,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意图损害他人名誉、让他人受到责任追究。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力,污染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而且扰乱了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成本,极大地浪费了纪检监察工作资源,不利于正风反腐工作有序推进。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坚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陷害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实事求是地为受到诬告陷害、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问题,清除“绊脚石”,让干事创业者有为有位。

        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工作办法》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谁受理、谁查处”“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规定了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严格了认定权限和程序,同时界定了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情形,针对不同情形可采取的澄清方式等。既防止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保护党员群众依法监督的积极性,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尺度,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以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

        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政治担当。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工作办法》的贯彻执行,在调查核实检举控告过程中认真分析、仔细甄别,对诬告陷害者“零容忍”,特别是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或者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一律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惩治诬告陷害行为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让诬告陷害者无地自容。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关心关爱、支持保护那些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善于作为的干部,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问题,消除负面影响,让流汗者不流泪,让实干者暖心而不寒心。反腐败斗争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要优先办理实名检举控告,落实实名检举控告奖励制度,鼓励支持群众客观真实、负责任地检举控告,引导干部群众依法行使监督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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